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沭阳**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沭**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