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海陵支行与被告姜**、泰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原告中国**州海陵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海陵支行撤回对被告姜**、泰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5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中国**州海陵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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