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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十月初十举办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被告王*生一子,取名“马*乙”,2009年7月20日,被告王*生次子取名“马*丙”。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性格怪异,导致家庭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乙、马*丙由原告抚养监护,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一向很好,同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甲与被告王*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农历十月初十举办婚礼,××××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王*生一子,取名“马*乙”,2009年7月20日,被告王*生次子取名“马*丙”。双方婚后虽有争吵,沟通较少,但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居民身份证证号变更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当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经人介绍接触一段时间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双方有共同组织家庭的意愿。双方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由于夫妻性格上的差异,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产生一定家庭矛盾,属于正常生活现象。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多加沟通和理解,慎重对待婚姻。现孩子尚未成年,应尽可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稳定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马*甲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甲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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