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笪家钱、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笪家钱、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笪家钱与第三人冯**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冯**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笪家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经本院书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笪家钱与第三人冯**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下属的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笪家钱、毛**、张**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当日,石狮支行依约向笪家钱发放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笪家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毛**、张**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4)句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笪家钱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1431.67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232元。被执行人毛**、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句执字第1753-1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4)句执字第17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笪家钱、毛**、张**及笪家钱之妻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日,本院实际从江苏句容农**司华阳支行冻结第三人冯**银行存款5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由本院收集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复印件一份、本院生效的(2014)句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14)句执字第1753-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14)句执字第1753-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于被执行人笪**与第三人冯**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原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执行人笪**与第三人冯**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冯**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被执行人笪家钱共同履行本院(2014)句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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