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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陈*、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6910元,逾期利息3491.25元,合计人民币170401.25元,被执行人陈*、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5818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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