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万**限公司与王**、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句容万**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汤**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汤**所共有的坐落于丹阳市千家乐园1-3#楼底层西边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24424号)、丹阳市千家乐园B区第8、9、10、11、12间门市房(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41897号及第01041875)、丹阳市千家乐园B幢4号门面房(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24425号)、丹**信公寓4幢1单元201、301、401、501、601室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9522号、第02019523号、第02019524号、第02019525号、第02019526号)、句容市华阳镇万宏天源城14幢120号、121号、122号、220号、221号、222号门市(证号:句第01425489号、第01425490号、第01425491号、第01425522号、第01425492号、第01425493号)及被申请人汤**所有的坐落于丹**信公寓1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2169号)、兰信公寓2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2170号)、兰信公寓3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2171号),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汤**所共有的坐落于丹阳市千家乐园1-3#楼底层西边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丹阳市千家乐园B区第8、9、10、11、12间门市房(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及第01041875)、丹阳市千家乐园B幢4号门面房(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丹**信公寓4幢1单元201、301、401、501、601室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第××号、第02019524号、第××号、第02019526号)、句容市华阳镇万宏天源城14幢120号、121号、122号、220号、221号、222号门市(证号:句第01425489号、第01425490号、第01425491号、第01425522号、第01425492号、第01425493号),保全金额600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出租、赠与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汤曙红所有的坐落于丹**信公寓1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兰信公寓2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兰信公寓3号楼1层(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保全金额600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出租、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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