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句容市**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文**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文**限公司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给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5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