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笪家钱、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笪家钱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1431.67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毛**、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执行人笪家钱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在江苏句容中等专业学校的工资等收入人民币1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毛**对于履行方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