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邱进州、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邱**、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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