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邱**、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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