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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句容市**限责任公司与句容市**限责任公司、南京**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立新诉被告句容市**限责任公司、南京**限公司、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立新撤回对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南京**限公司、江苏省**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时立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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