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马**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670元、利息5413.8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2元。被执行人史**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