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徐**、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158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其中:已还5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25日止;本金34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均按借款月利率9‰上浮50%的标准即按月利率13.5‰计算支付);被执行人蒋**、张*对被执行人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9982.90元,由被执行人徐**负担9582.90元,被执行人蒋**、张*对被执行人徐**负担的受理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在江苏句容**有限公司的股金证号为00000162号的股金本金110000元及相应的红利履行人民币293683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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