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育**限公司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育**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育**限公司价款4222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张**对上述给付义务中的价款本金3592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镇江育**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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