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倪**、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倪**、王**共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北侧世茂花园A8幢201室房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的合同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2761元由被执行人倪**、王**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已查封房产。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待被执行人现有的房产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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