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苏鲲**有限公司、江苏鲲**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30元,减半收取79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60元,合计14275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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