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苏鲲**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40元,减半收取229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60元,合计29280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苏鲲**有限公司、江苏鲲**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汉**限公司与张*管辖裁定书
江苏汉**限公司与周**管辖裁定书
江苏汉**限公司与刘**管辖裁定书
常熟市**限公司与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常熟**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周**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