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限公司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熟开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薛*应给付常熟市**限公司货款567000元,给付时间和方法:于2014年4月30日(已履行)、5月30日、6月30日前,各给付15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117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薛*逾期履行,则常熟市**限公司有权就货款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5105元,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薛*自动履行9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薛*银行存款30420元。被执行人薛*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但因未找到该车辆,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及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部分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开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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