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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