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诉被告龚**、江苏昊**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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