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苏州市**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与苏州市**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相渭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颜**人民币8801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8013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上述义务的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32×××22);二、驳回原告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6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916元,由被告苏州市**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市**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苏州市**限公司未按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颜**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88013元;2、以88013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9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苏州市**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遭退信,退信理由是迁移新址不明。

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持有状况,但未有所获。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企业注册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找寻被执行人。据该村干部反映:博**公司原先是注册在该村的,实际管理是由开发区负责的。听说老板是太平的,厂房是向他人租赁的。前二年听说老板欠了很多债,人逃掉了。现在村里见不到这家公司了。

本院查明

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系统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有近二十件,均未能有效处理。

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结果无异议,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及下落。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