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民诉被告江苏昊**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周*民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并经本院催交,但原告周*民未能按时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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