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范*、钱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钱*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原告陈*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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