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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吴江市**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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