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克江、崔**等与徐**、管**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高**等与被执行人徐**、管**、青岛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8688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二被执行人徐**、管继伍下落不明,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华**限公司的财产等待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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