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74.23元、利息7360.99元、滞纳金5197.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2月27日,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2元,由被告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81.72元,执行费为659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系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李**财产状况,但至今未能回复。2015年1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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