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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亲戚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交往不久后,其感觉双方不合适,于2002年12月应征入伍以逃避与被告继续交往。××××年××月其退伍回家后,父母告知在其服兵役期间,被告经常到家中探望,偶尔在家中过夜,称如果不结婚对被告影响不好,劝其与被告结婚。其迫于父母压力,于**年××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的儿子吴*乙出生,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生活起居。小孩出生后,其父亲为了方便小孩将来上学读书,瞒着家人以其名义与吴江京**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清全款购买了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红洲尊龙苑60号楼506室的房屋,并登记在原被告及小孩名下。然而,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并且婚后仍未建立感情,导致双方关系长期冷淡,自2013年起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更因此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于2014年1月确诊患抑郁症。被告得××后,不仅没有关心原告,反而和家人多次到其家中吵闹,向其索要巨额赔偿并要求离婚,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因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感情,且婚姻关系自2013年来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其也不堪继续承受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乙由原告抚养;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红洲尊龙苑60号楼506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而且目前还是同床睡,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考虑到还有小孩,离婚对小孩的成长是不利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吴**与张*于2002年4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吴**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张*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经过一定的了解才结婚,现结婚已十年之久,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况且双方育有一子,有共同沟通的纽带,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夫妻生活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多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户:苏州**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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