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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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