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世**有限公司与涂志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世**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昆山宝**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世**有限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世**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贾**、汤**与薛*、镇江市**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