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