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贾**、汤**与薛*、镇江市**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原告贾**、原告汤*飞诉被告薛*、被告镇**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原告贾**、原告汤*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原告贾**、原告汤*飞撤回对被告薛*、被告镇**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原告贾**、原告汤*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原告贾**、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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