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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孙**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陈**、孙**均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陈**、孙**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虽然陈**、孙**提出缓交申请,但在缓交期满后亦未交纳。经审查,陈**、孙**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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