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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