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万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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