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支行诉被告王**、赵**、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支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