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与被告刘**、刘*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芮*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谢根兄与盐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盐城市**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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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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