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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与刘*、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与被告刘**、刘*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芮*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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