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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永**限公司与被告卢**、溧水**陶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永**限公司与被告卢**、溧水**陶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永**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溧水**陶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永**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溧水**陶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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