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志诉被告胡**、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2738.5元,保全费195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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