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志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保全费155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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