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六胜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六胜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六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六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包六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高**与被告孙来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六胜与被告孙来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尹*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夏*、夏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与被告夏*、夏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