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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陈**、陈**、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靳**、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吕**提起的反诉未进行审理,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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