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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六胜与被告孙来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六胜诉被告胡**、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六胜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六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六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91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包六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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