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7元,减半收取5513.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783.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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