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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盐城市**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盐城市**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现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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