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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该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现原告王*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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