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该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现原告王*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吕**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陈**等与徐*、陈**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江苏亿**限公司、盐城市**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亨**有限公司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大**公司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盐城市**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京市溧水支行与被告马**、刘**、赵**、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京市溧水支行与被告刘**、马**、赵**、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