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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公司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大**公司(以下简称“中**团”)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要求确认被告强行阻止原告更换铁门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盐城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团的委托代理人万**、李**,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楼向阳、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团诉称:中**司是原告独资设立的子公司,近年来,因中**司管理混乱,处于停产状态,少部分人员未经原告和中**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擅自将老厂区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导致部分房屋占用人私搭乱建,影响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原告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制重组、回复生产的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中**司老厂区的环境和秩序进行整治和管理,便于恢复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故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将未出租、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中**司老厂区的配电间的旧铁门更换为防火防盗门,不料,被告委托的新河街道执法队派员强行阻止原告更换中**司配电房的旧铁门,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解释未果。综上,原告对中**司老厂区的房地产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被告委托的新河街道执法队阻止原告行使物权和管理权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且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新河街道执法队无执法主体资格,其是受被告委托执法的,故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盐城市规划局强行阻止原告更换铁门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盐城市规划局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中威客车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该公司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案件起因在中威客车厂的土地及房屋范围内,原告即便拥有股东身份,也不能代替中威客车厂行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案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并未实施“强行阻止原告更换所属子公司老厂区配电房旧铁门”的行为,也未委托任何阻止和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对这一事件毫不知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不是本案中适格的诉讼主体。3、被告未委托新河街道执法。本案中出示的城建监察证与涉案行为无关联。证件单位为城南新区新河街道,说明相关人员代表街道行使职权。新河街道作为纠纷的一方,指派本单位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也是合乎常理的。本案相关参与人员应当是以街道办事处职员身份参与上述行为的。涉案证件名称为城建监察证,虽然证件类别为规划监察执法,但证件执法范围涵盖了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等五个方面。相关人员出示此证,不代表就是规划执法行为。也并不代表涉案人员受被告委托执法。被告与原告诉称的新河街道执法队不存在授权委托执法的关系,被告对其作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下午,原**集团法定代表人徐**带领人员到中大集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位于通榆南路的老厂区配电房,称为消防安全的需要,对配电房旧铁门进行更换。盐城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河街道办”)认为其与徐**等人就该厂区东北角厂房和场地的使用问题存在纠纷,徐**系带人前来破门停电,遂指派街道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阻拦。在阻拦过程中,王*称其为市场管理人员,并向徐**等人出示了由“中华**建设部”所制的“城建监察”证,该证中执法类别为“规划管理监察”,单位为“城南新区新河街道”,2015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盖了注册专用章。

另查明,因中**司老厂区的东北角厂房和场地的使用纠纷问题,2015年4月24日,中**司以新河街道办为被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又查明,2012年,盐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盐**(2012)32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下移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王**新河街道办聘用人员,在该街道办城市建设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队从事综合执法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2015年4月23日,王*受新河街道办指派,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徐**等人进行阻止,其在出示证件时是为表明其新河街道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原告根据王*出示规划执法证件的行为即认为新河街道办系受被告盐城市规划局之委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证据不足。原告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大**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大**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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