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淮**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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