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薛冰峰、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薛**名下位于镇江市中营街某房屋、薛**在银行的理财产品173000元及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薛**名下位于镇江市中营街某房屋、薛**在银行的理财产品173000元及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