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楚州区吉安锅炉厂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楚州区吉安锅炉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安市楚州区吉安锅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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