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诉被告沭阳**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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