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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裕龙与盐城经**泥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与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泥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泥制品厂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申请撤回起诉和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泥制品厂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泥制品厂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泥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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